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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報告財產仍被處罰合法嗎?

一、拒不報告財產仍被處罰合法嗎?

拒不報告財產仍被處罰合法嗎?

合法。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及時有效的財產申報有助於人民法院掌握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後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及時履行義務,否則人民法院有權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同時,申請執行人也應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及時向執行法官反饋財產線索,以便執行法官更好的開展執行工作。

二、拒不申報財產拒執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執罪全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卻拒不申報的,可以認為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通知,通知規定下列五種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在收到了法院的執行文書,拒絕承擔自己的義務並且還通過一些手段弄虛作假虛假報告財產或者拒不申報財產,那麼情節嚴重的話,很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通常是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後果,那麼通常是在3~7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