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報告財產狀況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 拒不報告財產狀況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拒不報告財產狀況的處罰標準,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的法律責任
1、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在報刊、網絡、電視、微信、微博、電子顯示屏、社區佈告等新聞媒體平台公告,予以曝光,所需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同時,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給予信用懲戒。
2、限制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4、一律限制出境。對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證件的,應當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將證件送執行法院扣押,否則執行法院將提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宣佈作廢。
5、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給予罰款、拘留、搜查及強制審計等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6、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拒不報告財產狀況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有關責任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不報告財產而導致的法律後果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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