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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個人債務有哪些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中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
(一)申請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
(二)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於被執行人婚姻關係依法解除之後的;
(三)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
(四)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

被執行人的個人債務有哪些

法律依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司法解釋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