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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審判員審判庭規定是什麼?

一、移送執行審判員審判庭規定是什麼?

移送執行審判員審判庭規定是什麼?

移送執行審判員審判庭規定是經過當事人的申請之後,就是需要將執行類型的案件予以立案,並且移送給執行人員來進行執行。

移送執行與申請執行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移送執行是基於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而開始,申請執行則是基於當事人行使申請執行權而開始;二是移送執行沒有時間限制,申請執行則須遵守執行期限;三是移送執行的,權利人無權決定延期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申請執行的,申請人則可以決定延期執行或撤銷執行申請;四是移送執行是由審判組織直接向執行機構送交執行書,申請執行則由申請人向執行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五是移送執行的案件範圍有適當的限制,申請執行的案件範圍則沒有限制。

二、移送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移送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執行根據必須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不能移送執行。

2、具有移送執行的必要性。所謂“必要性”,是指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權利涉及國家利益、集體的重大利益,或者權利人因處於極其困難中而急需實現其權利,由此而產生法律文書須儘快實現的必要。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果沒有移送執行的必要,則不移送執行,而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3、填寫移送執行書。移送執行書中要寫明移送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履行能力等。還要註明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的年度、案件編號,並送交法律文書的副本。

三、移送執行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移送執行是引起執行程序開始的補充形式,審判組織一般不採用這種形式開始執行。某些案件的裁判確有移送執行的必要,有的關係國家、集體的利益,需要人民法院主動予以維護。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發生移送執行。

關於移送執行案件的範圍,移送執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制裁決定書,包括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因為這類案件的執行權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不便申請執行,而不執行,又會使其難以甚至無法維持生活。

3、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這類案件中,有的沒有執行權利人,如刑事判決中的沒收財產、罰金、追繳財產上交國庫;即使有執行權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請執行。對這類案件的移送執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職權,又是人民法院的職責。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移送執行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大多數情況之下,公民提出申請符合案件的受理條件的情況之下,都不會採取移送執行的方式,就是由本院來進行執行,立案之後就會移交給審判員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