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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迴避的法定情形

公證1.11W

公證員不許辦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申請辦理的公證事務,也不許辦理與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申請辦理的公證事務。當事人有申請公證員迴避的權利。公證員是否迴避,由公證處決定。
《民典法》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證員迴避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