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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迴避義務的法定情節有哪些?

一、公證員迴避義務的法定情節有哪些?

公證員迴避義務的法定情節有哪些?

公證員迴避義務的法定情形具體如下: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 1 )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 2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 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的 ;

(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 1 )未經批准 ,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 2 )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 3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 4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 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 5 )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綜上所述,公證員的工作就是為了能夠讓某個事項能夠在最客觀的狀態下能夠被法律認可的人員中立公證,如果公證員和當事人存在某種關係而影響到了最後公證的判斷就是一種對法律的威脅,所以就必須要求有關係的公證員都退出公證的所有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