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迴避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公證員迴避的情形包括什麼
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是指辦理公證事項的結果與公證人員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響。
3.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
二、擔任公證員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二十五週歲以上六十五週歲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三、公證員不能有哪些行為
(一)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
(二)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
(三)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
(四)私自出具公證書;
(五)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六)侵佔、挪用公證費或者侵佔、盜竊公證專用物品;
(七)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九)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證員一般適用了迴避制度的,那麼就意味着就本次公證,其不能再參與了。而作為公證中的當事人,如果參與本次公證的公證員存在一些情況,可能會對公證的結果造成影響的話,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回避。但最終,該公證員是否需要回避,這應該是有公證處決定。所以,不是當事人提出了迴避申請,公證員就一定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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