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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死後土地的歸屬問題

法律1.45W
農村五保死後土地的歸屬問題
農村五保死後土地的歸屬問題
1、單獨立户的,無其它家庭成員的,按農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情況處理,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具體工作中,根據實際需要,由村集體管理,或按照“保持穩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分類處置”的原則,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制定土地分配方案,進行登記確權。  
2、如果農户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户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具體工作中,應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有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註銷登記”的政策規定,由農户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後再進行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