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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多少時間開庭?

一、民事上訴多少時間開庭?

民事上訴多少時間開庭?

民事上訴多長時間開庭沒有特別的規定,法律只規定二審法院受理後的期限,民事案件三個月。而一審法院多長時間內要把案子移送給二審法院還真沒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民事訴訟注意問題:

(1)主體要合法。民事訴訟主體,也就是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訴訟中第三人,共同訴訟人。原告是指提起訴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的人。訴訟中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共同訴訟人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當事人具有下列訴訟權利和義務:

①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有權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②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③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⑤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起訴書送達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謂管轄,是指哪個法院有權受理案件,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級別管轄主要是法院之間誰有權受理案件的問題。地域管轄是指公民應當向那個法院起訴的問題。移送管轄是指受案法院在受理後,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受理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的基本內容有:

①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②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a、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b、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c、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d、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④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⑤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因公司設立、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⑦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⑧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⑨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a.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b.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c.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起訴書的抬頭要寫明“民事起訴書”字樣。起訴書的內容要簡潔明瞭,證據要充分確鑿,並且要寫明所附的證據名稱、份數。在起訴書的最後,要簽署起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年月日。

綜上所述,民事方面的起訴並不像刑事犯罪方面那麼嚴苛,只要是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認為最開始審判的法院並沒有合法合理的審理就能夠得到繼續要求審理的權利,直到第二次審判結束還是沒有解決糾紛還可以在沒有特殊時間限制的範圍內請求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