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一、民事訴訟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訴訟立案後十幾天左右時間開庭,民事案件立案後,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序有密切關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關於審限的法條規定及原則,一審一般是立案後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後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序了: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後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
二、簡易程序及其適用情形是什麼?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斷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是構成簡單民事案件的三個必須具備的概括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作為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扶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金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進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規定,明確將五類案件排除在簡易程序適用範圍之外。這五類案件是: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
三、普通程序及其適用情形是什麼?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作出最後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嚴格、具體的規定,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審理外,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重大、複雜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普通的公民來説現在法律意識都是非常高的,所以一旦發生糾紛不會採取一些非法的方式來解決,大部分都是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來完成,但是對於開庭時間大家比較關注,基本上在議案之後十幾天左右時間可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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