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開庭時間還能私下調解嗎
1、法院開庭時間已確定的,可以調解。法院在開庭前、開庭中、開庭後,都可以進行調解。
2、如果是民事案件,調解是貫穿始終的。正常的程序是判決前調解,現在是司法為民,任何時候都調解,甚至在立案的時候有個訴訟調解中心,先調解,不成再立案的。
3、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明文規定了對適宜調解的民事訴訟案件,在訴訟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先行調解程序,強調了民事訴訟調解在民事訴訟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立足化解矛盾在基層,體現了圍繞黨委政府和諧社會中心工作大局的司法工作理念。
法院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閲、複製。
評議畢,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佈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案件在辦理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對案件的證據和訴訟書進行遞交。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對案件進行調查,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可以立案進行辦理和審理,對雙方進行調解,協商案件的處理,協商成功的不再開庭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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