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獨任審理叫合議庭嗎?
一、民事訴訟中獨任審理叫合議庭嗎?
獨任審判是指簡單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獨自審判。
合議庭的組成根據審級、法院的級別、案件的性質及影響程度不同,合議庭的組成也有相應的不同。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由審判員3人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7人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的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時,自己擔任審判長。
二、合議庭的審理規則
1、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應當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並逐步增加審理案件的數量。
2、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閲卷,必要時提交書面閲卷意見。
3、合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糾正。
合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並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
4、合議庭組成人員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
因對法律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新證據、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
5、下列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
重大、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議庭意見與以往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當事人反映強烈的羣體性糾紛案件;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不影響合議庭依法作出裁判。
三、合議庭的評議規則
1、評議原則
祕密評議;合議庭成員平等、獨立表達意見並説明理由;同一合議庭原則(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的合議庭必須同一);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參加評議;合議庭成員全部簽名原則;評議時發表意見不受追究;審理、評議後應及時作出裁決。
2、評議的順序
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審查判斷證據的有關規則,後由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並總結合議庭意見。
3、評議意見的提交形式
口頭或者書面。
4、陪審員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
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
無論是民事訴訟的程序還是刑事訴訟的程序都是需要遵循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程序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適用何種程序都是為了積極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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