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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民事訴訟合議庭

二審民事訴訟合議庭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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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合議庭可以進行幾次審理?

1、組成合議庭是肯定的,但是否正式開庭由法院決定,對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可以以談話的形式審理; 2、都可以,由法院決定; 3、你問的問題就不正確。 4、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的可以發回重審; 5、合議庭是3年以上的單數,不能是一人。 6、可能不是正式開庭而是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