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審理是開庭審理嗎?
一、合議庭審理是開庭審理嗎?
法院組成合議庭的目的是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以組成合議庭後,一般是需要開庭審理案件的。開庭審理與組成合議庭審理意思是不一樣的。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二、合議庭的職責有哪些?
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合議庭承擔下列職責: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2、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3、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4、評議案件;
5、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7、製作裁判文書;
8、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9、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對於大部分案件的審理,都是要建立合議庭,既然是成立了合議庭,那麼案件就是要開庭審理的。法院開庭審理的步驟包括庭前準備工作、通知雙方當事人,組建合議庭、開庭、控辯雙方答辯等環節。合議庭形成評議後,由組成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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