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人還需要開庭審理嗎
一、取保候審的人還需要開庭審理嗎
取保候審不一定要開庭。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為取保候審。
1)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如果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那就會起訴、開庭、審理、宣判。
2)如果檢察機關認為不需要提起公訴的、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撤案的,那就就此結案,就不再有審理環節了。
二、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五種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一般司法機關不會主動採取取保候審,需要相關人員提出申請,而批准取保候審的前提自然是滿足條件,同時提供了保證。而不管有沒有批准取保候審,其實跟之後的開庭並沒有必然聯繫。獲得了也可能出現開庭的情況,而沒有獲得批准也有不開庭的時候,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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