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2021的立案時間是什麼?
普通立案
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後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立案庭應當在決定立案並辦妥有關訴訟收費事宜後,3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相關審判庭。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人撤銷之訴
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第三人撤銷之訴)、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人數眾多且無法確定案件的公告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4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日。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後交納訴訟費的時間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特殊案件按撤訴處理的再立案
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的立案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之日起滿4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隨着我國的社會法制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訴訟程序也是越來越完善的,對於不同的案件的處理規定也是越來越詳細的,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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