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股權變更
合夥企業股權變更
第十八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予當場變更登記。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説明理由。
合夥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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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個人獨資企業中只有一個自然人,是不可以增加股東的。個人獨資在沒有辦理變更企業性內質(要重新辦容理為合夥企業)是不能增加股東的。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如果要增加股東就只能通過一定程序轉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是合夥企業才行。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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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清算費用包括合夥企業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費用,發佈合夥企業解散公告所需費用,清算人的報酬,委託註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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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情形有哪些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的。合夥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合夥當然終止。這意味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並不必然引起合夥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