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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院必須受理嗎

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必須受理;但對於下列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上述法院必須受理嗎

1、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比如調動工作、頒發獎金、分配住房等糾紛應向有關的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一旦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訴訟標的再次提起訴訟,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訴,通過再審程序解決。但是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的,當事人撤回的只是起訴的權利,其實體民事權利還存在,因此,當事人還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起訴。例如,原告訴被告償還借款,但不能出示有力的證據,於是撤訴,後來找到了借據又一次起訴,也應允許。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例如,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這一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標籤:法院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