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法院七天內處理是必須的嗎
在實踐中,為了保證訴訟效率、維護當事人權利,我國法律規定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認為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很多當事人認為管轄權異議法院必須七天內處理,那麼管轄權異議法院七天內處理是必須的嗎,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管轄權異議法院必須七天內處理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於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期限不限於七天。以下是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危害
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在本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為,其產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1、侵害相對方當事人利益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濫用管轄權異議程序,拖延訴訟時間,會造成訴訟成本提高,相對方(一般為原告)的利益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有的案件中,相對方的利益經過訴訟不僅沒有得到保護反而損失了更多。這種情況在商事案件中尤為常見,往往一場官司打完,原告拿着判決要求執行時卻發現被告在不斷被拖延的訴訟中已經將財產轉移。
2、浪費司法資源
濫用管轄權異議對司法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承辦法官需要安排談話、出具裁定、移送卷宗等,增加了許多工作量。本來通過一次庭審就解決的糾紛,因為當事人提出毫無必要的管轄權異議就必須拖後至下一次解決,有限的司法資源卻被使用在不必要的程序上。有限司法資源的缺口被放大,司法系統不堪重負。
3、損害司法公信力
當善意當事人看到濫用訴訟權利人在訴訟中肆意妄為,而司法系統卻對此無能為力時,其將對司法產生懷疑。即使最後得出了公正的判決,有可能由於濫用訴訟權利人的行為使得善意當事人花費了高昂的代價,對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很大的衝擊,司法的權威性受到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管轄權異議法院七天內處理是當事人對於我國法律的曲解造成的,雖然為了保證訴訟效率我國法律對於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給出了一定期限,但是期限過短可能會造成法院審查不清,影響司法公正。效率與公正兼顧,才是維護司法秩序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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