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民事賠償應由單位承擔嗎?
一、民事賠償應由單位承擔嗎?
民事賠償應由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了,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侵權責任發生之後單位不賠償怎麼辦?
侵權責任發生之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生效後,一方仍然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發生了民事侵權行為之後,具體由誰來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是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做出不同的選擇判斷的,比如説如果是因為勞動者在執行公務過程當中所導致的侵權行為,那麼應當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的替代責任,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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