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構成正當防衞的條件有哪些
正當防衞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那麼,構成正當防衞的條件有哪些?實際生活中,有些行為我們以為是正當防衞,實則不然。那麼,非正當防衞有哪些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為您解答。
一、構成正當防衞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衞:
1、起因條件
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
2、時間條件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衞行為具有合法性。
3、主觀條件
具有防衞意識正當防衞要求防衞人具有防衞認識和防衞意志。
前者是指防衞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衞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4、對象條件
針對侵害人防衞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衞。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衞,才能保護合法權益。
5、限度條件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衞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衞過當。
二、非正當防衞有哪些
1、防衞過當。它是指行為人的實施正當防衞時,超過了正當防衞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防衞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着藉口加害於對方。
3、防衞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衞。它是指防衞者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假想防衞。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事前防衞,也叫提前防衞。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説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準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衞行為。
6、事後防衞。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衞行為。
如果防衞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衞。假想防衞不屬於正當防衞,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衞,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衞。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衞,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衞亦或是緊急避險。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衞,不會構成防衞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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