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開庭時間的法定事由是什麼
一、變更開庭時間的法定事由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立案之後什麼時候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來確定,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審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複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法院立案後開庭時間
法院立案後,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説,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首先,應該保證所留的聯繫方式暢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夠及時告知你們。
其次,法院立案後,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如你起訴時,所留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找不到被告,該案將會被中止。
最後,親自到法院問詢案件辦理情況。
三、法院開庭的時間是怎麼通知當事人的?
法院開庭的時間是通過法院傳票通知當事人,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關人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民事案件在法院決定立案之後一直到開庭審理,這個時間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在立案之後,需要送達相應的法律文書給當事人,這就會耽擱一定的時間。而根據規定也需要基於被告人舉證期限,這個規定一般是1個月,因此很多時候法院從立案到開庭審理至少是需要一個月時間的。不過,實際還是要看法院的具體排期安排,這個開庭時間在確定之後會給予當事人相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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