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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請求變更開庭時間

民事訴訟請求變更開庭時間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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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變更訴訟請求時間怎麼算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民訴證據規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第34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因同級別的法規,時間在後的效力優先。《民訴證據規則》的效力優先,因此,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訴證據規則》在實踐中適用備受爭議,法院也使用也較鬆動,因此,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