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的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中止審理的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中止審理提出的時間就是在審判的過程中。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二、中止審理原因
中止審理是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因出現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情形,而決定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3、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4、不可抗力。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三、中止審理的處理辦法
如果上文中的第1 3 4種情況都是沒有辦法的,只能等。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 因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不能認為其犯罪,因此不能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緝拿。我國法律對於刑事案件沒有缺席判決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刑法》86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察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察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所以,只要司法機關立案受理,其追訴權將永久保存。今後不管何時,只要犯罪嫌疑人一出現,就有權向法院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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