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提出評殘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提出評殘時間是什麼時候?
應當在醫療救助結束之後評殘,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證、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複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CT片。
3、交通隊、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託書。
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後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建議:骨折及輕、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一般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在出院3-6個月左右。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20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鑑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評殘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傷殘等級上應當由專門的鑑定機構根據實際傷殘情況來進行豪俠,最後根據傷殘等級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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