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抗辯權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債權轉讓抗辯權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相關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後,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債權轉讓抗辯的範圍
因《民法通則》未對抗辯作規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也未明確規定抗辯的範圍,僅規定了三大抗辯權,而《擔保法》中僅對保證人的抗辯權作了原則規定,這樣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為便於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建議對抗辯作出明確的立法或司法解釋,劃定抗辯的範圍。根據目前國內外對抗辯的立法解釋與學理解釋,結合我國現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辯大致可分為:
1、延訴抗辯:是指“妨礙法院審理案件之實體問題,並按情況導致起訴被駁回或將有關案件移送至另一法院。”(《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12條第1款第2項)分為:對法院管轄權的抗辯;暫時中止訴訟的抗辯,如對整個訴訟程序無效的抗辯、迴避申請的抗辯、當事人及代理人資格不合法的抗辯等。
2、暫時抗辯:是指暫時阻止請求權的行使。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不可抗力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67條、68條、117條);先訴抗辯權(《擔保法》第17條第2款);合同違反法律而無效不能繼續履行的抗辯;附停止條件的債權條件尚未成就的抗辯等等。
3、永久抗辯:是指請求權被永久排除而不能行使的權利。分為:時效完成的抗辯;債權未發生的抗辯;附解除條件的債權條件成就提出合同終止的抗辯;合同撤銷的抗辯;債務已全部履行、抵銷、提存、免除等債權業已消滅的抗辯。
4、債權轉讓中的抗辯不能超出上述範圍。反訴是起訴的一種特殊形式,從廣義上講也屬抗辯的一種特殊方式,但反訴畢竟不是抗辯。目前美國、日本、法國等法律中也未規定反訴屬於抗辯、債權轉讓中可以反訴。相反,我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中卻明確規定了抗辯與反訴的不同概念。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債務人擁有抗辯權,而抗辯權的行使對象則根據債權人身份的變化而變化。如果債權發生轉讓,債權人變成第三方的時候,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就可以向該第三方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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