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起止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國家賠償的起止時間是什麼時候?
國家賠償的起止時間是從決定書或者是調解書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實際賠償到位的那一天結束。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範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對於未超期的羈押時限是否計入賠償天數的問題,新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比如,偵查人員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李某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合法拘留羈押期限為37天,但在第38天時偵查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並非李某,遂對李某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二、國家賠償的性質是什麼?
從國家賠償法的性質看,它是一部受害人的權益救濟法,救濟權益的宗旨決定了不論職權行為違法還是合法,只要發生了實際損害後果,受害人就有權獲得賠償。從受害人的角度講,全部的羈押過程都對其造成了人身權的損害,因此國家必須對羈押全過程承擔責任。
對於國家賠償起算日我們國家是有着相關的規定的,是要求在損害日當天就開始計算的,一般情況下的時效規定都是七天,然後提交給相關部門審理,十五天之內會給與相應的答覆。所以説對於國家賠償的問題我們應該及時的進行處理,以免過期。
在日常生活當中申請國家賠償是屬於一種受害者救濟方面的具體的措施,因為國家機關或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導致公民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遭受到一定的損害,所以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申請國家賠償。當時需要注意的就是國家賠償需要由義務機關作出決定,對決定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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