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強拆程序是什麼?
合法建築強拆程序是什麼?
1、先補償、後拆遷
房屋強拆程序的實施,除應當遵循“無補償則無徵收”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否則,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行政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換言之,在徵收補償工作完成前,仍應保障權利人對被徵收房屋的合法佔有權益,權利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前,不能實施強制拆除。之所以明確“先補償、後拆遷”原則,根本目的在於保障被拆遷人在房屋被徵收拆除後、獲得安置補償前的基本生活或生產經營條件。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遵循上述程序,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2、強制執行應遵守法定程序
被拆遷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時,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強制執行環節,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申請法院執行,而是直接自行拆除,抑或沒有給被拆遷人留出複議或訴訟的期限,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3、強拆方式方法應當合法合理適當
行政機關對被徵收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時,應當注意方式、方法,嚴格按照徵收補償工作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強拆,不能隨意擴大執行範圍,超範圍拆除;不能規避徵收程序,借拆違、危房名義實施強拆;不能實施野蠻強拆,損毀室內財產,侵害被拆遷人的人身財產權。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4、未登記建築的拆除
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過程中應當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結果公示後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復核、處理。如果最終結果是違章建築,應當通過拆違程序依法拆除;如果最終結果是合法建築,應在完成安置補償之後依法拆除。
5、房屋組成部分的拆除
強拆行為不限於房屋主體結構的拆除,還包括門窗、牆面等房屋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室內財產處置。在被徵收房屋未依法補償完畢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能以拆除門窗、破壞牆體等方式逼迫搬遷。當事人對此可以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我國的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利也在不斷的擴大,以為了更好的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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