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再審與申訴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判決生效後的申訴並沒有時間限制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如果過了上訴期,那麼説明一審判決已經生效了,可以提出申訴。
關於申訴的理由,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關於申訴的材料準備,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章 審判監督程序:
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於刑事案件,只要是對於法院判決不服的話,就可以提出申訴的,這個每一次申訴,多次向上級的法院進行提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都已經判決自己的情況不符合的話,就沒有辦法了。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我國的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及時的瞭解刑事訴訟的程序以及刑罰的規定等,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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