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需要什麼條件?
一、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需要什麼條件?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③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⑤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
⑥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則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二、監視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況。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採取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作出了規定,但不管是哪一種條件下,僅僅是可以指定居所,並非是應當指定居所。尤其是針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話,那麼也需要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批准之後,才可以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因此也不是隨便就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在我們國家,適用監視居住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75條明確的規定了監視居住的適用的條件。比如説正在懷孕的婦女或者是存在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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