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在哪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在哪執行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監視居住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住所執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執行,對於三類特別的犯罪嫌疑人,經上級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的場所應當是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或者是根據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二、哪些人適用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一)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逮捕。同時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不逮捕,而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應當指出的是,法律規定對這些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應當不逮捕,司法機關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有些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儘管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如果不逮捕可能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也可以予以逮捕。
(四)偵查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發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時,為了既有利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司法機關與犯罪作鬥爭,對這樣的人可以不逮捕,而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監視居住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普通的監視居住,這種往往是在被監視居住人的住所內進行。另一種則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但這針對的是比較特殊的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且需要經過上級機關的批准,才能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因而,輕易是不會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這種方式監視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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