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辯解怎麼辦?
如果被告不出庭辯解,法院可以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60日之後,就可以開庭審理。如果被告還是不出現,可以缺席審理和判決,並不會有法律的制裁,具體的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不接法院傳票不違法。但即使不接傳票,法院可以留置在被傳喚人的住處,在法律上視為已經送達,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被傳喚人應當按傳票記載的時間到法院。如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
傳票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幾種方式,如被告無故拒絕簽收,按規定可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發生同樣的效果,被告故意不接傳票不出庭,而且外出躲避,法律沒有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説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話,被告人不出席,案件雖然不違法,但對自己的審判非常不利,因為不能夠自己對自己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辯解,為自己做出充分的理由解釋。那麼法院會根據現有的實際證據以及原告的陳述對案件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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