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請書範文是什麼?
一、支付令申請書範文是什麼?
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申請人、被申請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機關、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請人給付……(寫明要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名稱和數量)。
事實與理由:……(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經過、依據和要求支付的原因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有關證據材料)。
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首先寫清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一些身份方面的情況,其實就是關於具體的支付令申請的內容作出明確的要求,比如説請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申請審核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二、督促程序規定是什麼?
1、有權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債權人。依照實體法的規定,享有權利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法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通過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此外,債權人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發佈支付令,通過督促程序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
2、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不適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適用於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債務人給付特定物,返還建築物,為一定行為的案件,都不能申請適用督促程序。
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有價證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財產權利必須實際持有其券才得以實現的證券,如本票,匯票,支票,股票,公債,國庫券,提貨單,抵押單等。可以適用督促程序的給付之訴的案件,如借款,借貸,有效買賣欠款,賒銷,代銷欠款等。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請人必須是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而且債務人也不負有履行其他債務的義務。具體地説,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負有對等給付的義務,或者對等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此外,還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雖然另有債權關係,但按其性質,不能與債權人的權利發生抵銷的情況。
4、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已載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該條件有三層含義:
其一,期限屆至。給付期限屆至,債務人始有履行給付的義務,債權人也始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否則,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不得提出給付請求。
其二,數額必須確定。至於何種債權債務關係的債權數額方能確定,不應以債的產生原因而定,不論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基於何種類型的債權債務關係產生,只要其數額已經確定(比如通過雙方當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條件,均不妨礙適用督促程序。
在當代的社會是督促程序是屬於我們國家民事訴訟過程當中一個比較特殊的程序,在這個過程當中,實際上就是由相關的債權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利,然後確定相關的債權方面的問題,這實際上主要就是適用於債權交易關係比較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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