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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請書

(文章中人物等名稱均為化名)

支付令申請書

申請人:趙某,男,漢族,無業,34歲,住石家莊市靈壽縣慈峪鎮,聯繫電話:153331107**。

被申請人:李建,男,漢族,住石家莊市靈壽縣南營,聯繫電話:15333217**。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請人償還欠款6000.00元(陸仟元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普通朋友關係。被申請人以歸還信用卡貸款名義向申請人借現金6000元並承諾兩三天後還款。被申請人當場親筆書寫了“欠條”一張。該欠條載明:今欠小趙陸仟整,李建國。還款期到後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請人或者四處躲藏,或者不接電話、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約定還款。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合法明確,欠款數額明確具體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督促程序申請的規定。

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請人的借款6000.00元(大寫:陸仟元整),望予以批准。

此致

靈壽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趙某

二0一五年        月        

標籤:申請書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