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是個很重要的機構,重大案件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辦理。對於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有規定的辦案流程。那麼,人民法院辦案程序是什麼樣的呢,有哪些辦案步驟?我們應該對法院的辦案程序有一些瞭解。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對刑事一審自訴 案、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自訴狀、起訴狀、申請執行書,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動。立案審查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自收到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説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應在自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第二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通知當事人,並於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和訴狀副本;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一般案件可於收到訴狀當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二、繳費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經濟、行政、執行)當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主要有兩個用意,一是彌補國家的財政開支;二是抑制濫訴、減少訴訟。訴訟費用的收費範圍、收費標準,預交和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反訴的,反訴案件的訴訟費由被告預交;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申請執行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三、審判
開庭審判流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開庭審理是原則,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議庭經過閲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合議庭開庭審理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四、執行
除了刑事公訴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雙方當事人,這種案件處理的結果大多要確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對於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及其他法律文書,大多數當事人能夠自動履行,但也有些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書或法律文書的義務,使對方當事人權利無法實現。為了維護享有權利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規定了強制執行制度。強制執行是官司的最後階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據自己的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不得自行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在接到訴訟書時,工作人員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嚴格按照人民法院辦案程序對案件進行立案受理。對案件審判後,按照審判結果執行,並且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若有對審批結果不服的,可以進行申請訴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婁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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