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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三人地位是怎樣的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地位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第三人地位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原告、被告類似。第三人在訴訟中有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的權利和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等權利。但是因第三人有類似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與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獨立但卻不相同,類似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資格,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幾乎和原告相同;而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訴訟被告不得反訴及不能在行政訴訟期間向原告和證人自行蒐集證據的限制,類似於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所處的地位,也可能有這樣的限制。在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被告相同,在享有相應訴訟權利的同時也要受相應的限制。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異同

區分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異同,可以更好地把握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和特徵,準確地確定行政訴訟第三人,防止和避免將二者相混淆,錯列行政訴訟第三人,增加訴訟參與人的訟累。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在法律特徵上的相似之處

l、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都同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必須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必須是“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看起來提法有所差異。其實,“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必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就這一點而言,兩者是相同的。

2、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訴途徑相同,即均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3、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時間都必須是在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和判決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都是獨立的訴訟主體。在訴訟中都享有請求迴避、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質證、辯論、請求重新勘驗、鑑定,以及對不利於自己的判決結果提出上訴等訴訟權利,同時都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存在重大差異

1、參加訴訟的法律關係不同。行政訴訟第三人必須和被告行政機關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係,雙方處於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訴訟第三人和原、被告一方或雙方存在民事法律關係,即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存在着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彼此均屬於平等民事主體。

2、行政訴訟中不存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客體有獨立請求權,因而有權提起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處於原告的地位,而原訴原、被告均處於被告的地位,從而形成了原來的訴訟和第三人提起訴訟兩個訴訟的合併審理。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和原告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一方是行政機關,因此第三人和原告方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關係,因而不可能把原、被告雙方都作為行政訴訟被告而提出自己的獨立請求。假如第三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獨立請求而又符合起訴條件,則這時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就不應是第三人而應是共同原告。

3、行政訴訟第三人概念的外延較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概念外延要小。在行政訴訟中,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不一定都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因而不一定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例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所為的行政行為,如果被提起行政訴訟,儘管行政機關敗訴的處理結果有可能導致他受到紀律處分或承擔賠償義務,這當然也是一種利害關係,因不屬於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係”,不符合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條件,他就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

4、行政訴訟第三人處分訴訟權利的範圍與民事訴訟第三人有所不同。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具有原告資格,只是因為對具體行政行為未起訴而未成為原告。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他重新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撤銷或變更之訴,只要這種訴訟請求沒有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應予准許,這時他的第三人身份就轉變成為共同原告的身份,行使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而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不存在這種情況,他無權提起訴訟。

5、行政訴訟第三人在訴訟中獨立為訴訟行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不協助原、被告任何一方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參加訴訟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他總是協助當事人一方為訴訟行為。

6、行政訴訟第三人如果未參加訴訟,以致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不可能另行起訴,只有通過申訴和再審程序改變原判決才能解決,因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不宜作為兩個案件的審理對象。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未參加訴訟,其合法權益問題可以另行起訴請求解決,而不是一定要對原案進行再審。例如,買賣糾紛中的連環無效買賣糾紛,凡原告、被告以外的所有買賣各方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一併解決糾紛,也可以在原訴訟結束後和直接發生買賣關係的一方另案單獨解決糾紛,一般不會引起對原案的再審。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行政訴訟第三人地位與原告、被告類似,在訴訟中可以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同時還具有上訴的權利。另一方面,本站小編還為大家對比了一下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幫助各位進行深入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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