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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律師辦案人員做什麼

一、偵查階段辦案人員應該做什麼?

偵查階段律師辦案人員做什麼

1、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2、偵查程序: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具體而言,是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串供

二、偵查階段律師應該做什麼?

(一)、辦理委託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三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交律師事務所存檔,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保存;

3、開具[1]律師事務所函、[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由律師呈交辦案機;[3]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由律師提交看守所。

(二)、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辯護

(1)、接受委託

1、律師介入時間: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2、委託人:[1]犯罪嫌疑人;[2] 犯罪嫌疑人親屬;[3]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其他人。

3、律師工作事項:[1]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2] 在偵查終結前、審查批准逮捕時提出意見。依法進行辯護;[3]代理申訴、控告;[4]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與偵查機關聯繫

1、律師接受委託後,及時與偵查機關承辦警官取得聯繫,向其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必要時出示律師執業證。

2、承辦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通常48小時內安排會見,不再接受警方監督)

(3)、會見犯罪嫌疑人

1、律師會見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

2、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

3、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律師有權要求偵查機關按照《中央六部門規定》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偵查機關不依法安排會見的,律師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糾正。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得到批准。偵查機關不批准會見的,律師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決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本身涉及國家祕密,律師可以提出複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4、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文件:

(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3)、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5、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徵詢其是否同意聘請本律師。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如表示不同意應記錄在案並讓其簽字確認。

6、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依法做出的有關規定,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其使用,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8、律師會見完畢後應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

9、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制作《會見筆錄》,並交犯罪嫌疑人閲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後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但事前應徵得犯罪嫌疑人同意。會見時偵查機關派員在場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10、律師可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次數,要求偵查機關予以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通常會見一次)

(三)、為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辯護

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律師的辯護起點提前到偵查階段,從審查階段開始,可仔細審核偵查機關的辦案時限,觀察偵查員的審訊情況,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律師還可以提前摘抄相關案卷,向辦案人詢問相關案情,可以在偵查終結前、審查批准逮捕時提出辯護意見。使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辯護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

(四)、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説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8)、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9)、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其相關規定;

(10)、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11)、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六)、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1、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主動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3)、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已的嬰兒;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5)、法律規定的其他其它取保候審條件的。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也可協助其直接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3、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時,應向有關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繫方法,申請事實及理由,保證方式等。律師不得為犯罪嫌疑人作保證人。

4、律師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後,可要求偵查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對於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不權要求其説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以提出複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代理申訴和控告

1、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2、律師根據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偵查人員在辦案中違反法律規定,違法取證、違法辦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提請檢,法兩院對非法證據依法進行排除。

經過上文的敍述,大家應該瞭解偵查階段律師辦案人員應該做什麼。特別是對於刑事案件而言,律師介入越早對當事人越有利,涉事人員應該積極配合律師,律師對法律的敏感度非常高,能夠更好的抓捕信息,對幫助您洗脱罪名起到十分關鍵的作用,如果犯罪屬實,也能爭取從輕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