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協調開庭時間是多久?
一、勞動仲裁後協調開庭時間是多久?
勞動仲裁後協調開庭時間是十幾天到幾個月的時間都是有可能的,這主要還是看具體的勞動仲裁這個方面他們的辦事的時間,並且在仲裁的話它和普通民事訴訟活動處理案件的流程是不太一樣的。
二、具體流程,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仲裁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3)聽取申訴人員及其代理人的申訴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仲裁庭調查時可出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根據需要也可以傳證人到庭,並告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責任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企業應承擔提供有關證據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5)首席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評價、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6)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7)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會議並作出裁決;裁決結果應記錄在案,由仲裁員署名;
(8)仲裁庭復庭,由首席仲裁員宣佈仲裁裁決;
(9)對於需要補充調查取證的案件,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10)首席仲裁員宣佈閉庭。
(11)仲裁庭閉庭後,書記員應將仲裁庭庭審記錄交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校閲、簽名。當事人認為自己的陳述和意見有遺漏和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最後,仲裁庭庭審記錄應由仲裁員、書記員簽名。
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或辦事機構指定一名仲裁員按本規程獨任處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勞動仲裁這個問題可能很多的,普通老百姓並不是非常的熟悉和了解,在這種狀況之下最好要了解一下他的開庭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會比較迅速的幾天時間就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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