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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能夠處罰哪些行為?

城管在人民羣眾的心裏形象不是很好,有的時候城管執法甚至還會演變成“打砸搶”。不得不説,城管對一些行為是擁有處罰權的,那究竟城管執法能夠處罰哪些行為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城管執法能夠處罰哪些行為?

一、城管執法能夠處罰哪些行為?

對於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徵求意見稿明確下面七種情況: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户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同時,在明確了處罰權範圍的同時,也對城管執法能夠採取的措施做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如下幾項:

1、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

3、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4、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5、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閲、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6、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二、注意:

1、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會派出不少於兩人,在執法時要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對於執法過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徵求意見稿明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不得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

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依法進行拍賣、變賣或者妥善處理。

3、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城管服務熱線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城管執法其實也就是對城市中一些不法行為或不文明行為進行處理,但有的時候,遇到一些不是很講理的人,就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如暫扣工具等等,這是相關法律法規賦予城管人員的權利,但他們也僅僅只能在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下作出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執法 城管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