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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怎麼辦?

辦理案件是一個較為複雜的過程,案件的從頭到尾都會有工作人員的辛勞付出,保證案件能夠順利進行。但是也難免有些人找關係,徇私枉法,違反相應的法定程序,但是案件顛倒是非。下面小編就為您介紹辦案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的相關內容。

辦案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怎麼辦?

一、辦案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怎麼辦

“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律法規方式、形式、手續、步驟、時限等行政程序。法律法規對有關行政程序問題未作明確的規定,有權制定規章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有關行政程序的規定,只要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牴觸的,亦應視為“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主體正確、及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必要保證,是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職權的有效措施。如果違法法定程序,很可以作出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違反法定程序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予判決撤銷。

二、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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