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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風險意思是什麼

明知自己實施或參與他人一種行為存在風險,但仍然自願實施參與,對於最終出現的結果如何規則,在刑法理論稱為被害人自陷風險。被害人自陷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被害人自己是風險的控制和支配者,其他人只是配角,稱為自控型風險;另一種是他人控制風險,被害人只是參與者,稱之為他控型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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