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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損害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侵權損害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律師解析:(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返。
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
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
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
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
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
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
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範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範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
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範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
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
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