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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哪些情況可以不用賠償

一、承運人哪些情況可以不用賠償

承運人哪些情況可以不用賠償

(1)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責條件,也同樣適用於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情形。

(2)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造成的。液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自然揮發等屬於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所造成的貨物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沒有關係,所以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3)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如何確定賠償的金額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可如下確定:

(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確定;

(3)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4)倘若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5)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在貨物損毀後,貨主可以和相關的責任協商賠償事宜,確定賠償金額及支付事宜。要是協商不成的,貨主就應該及時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無謂陷入不必要的來回扯談中,浪費時間和精力。

如貨主確定要起訴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貨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選擇到三個地方的法院起訴索償。

貨物在運輸過錯中,發生意外的風險較大,因此一般託運人都會給貨物投保。那麼,在發生意外情況之後,若屬於保險範圍內,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約定做出賠償。但現實中,最怕的就是沒有投保,而這個時候貨物發生了毀損。此時責任應該由託運人承擔,還是承運人承擔,這就需要看實際導致貨物毀損的原因究竟是怎樣的了。

標籤:賠償 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