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為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為。行為人段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姦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僅限於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立案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可見,本罪當中對於幼女的定義是低於14週歲的未成年人,其實,低於14週歲的少女賣淫不存在着當事人是否自願的這種概念,同時對於嫖客來説,如果和低於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了性關係在法律上就已經構成了強姦。和該少女賣淫行為有關的相關人員,都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
假冒化粧品要如何辦
律師解析:假冒化粧品的處理:1、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的,一般情況下,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的罰金。2、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法律依...
-
食品監管瀆職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律師解析: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刑事責任追究是:1、一般情況下,造成嚴重後果或有嚴重情節的,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如果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或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會判處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3、如果是徇私舞弊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從重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
-
消費發生人身損害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消費發生人身損害該處理如下: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法律規定的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
-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有什麼情形?
律師解析: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1、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2、侵犯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