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幼女賣淫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為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為。行為人段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姦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僅限於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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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幼女賣淫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第七條根據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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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賣淫罪既遂判幾年?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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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賣淫、嫖娼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醜惡現象,我國法律一貫予以禁止。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行為比一般的犯罪行為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直接促使賣淫、嫖娼活動的蔓延,嚴重損害或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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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判刑規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