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引誘賣淫罪
一、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引誘賣淫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他人賣淫的行為。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引誘賣淫罪應當如何量刑
引誘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況:
(一)多次引誘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引誘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他人賣淫的,依照引誘賣淫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引誘這種行為,根據官方的解讀,認為是比容留、介紹危害性更大的一種,故而有意降低其入罪標準,只要引誘一人即可構成此罪。在辯護時要注意針對引誘部分的證據,第一,看被引誘者的認知能力,以及此前是否有過賣淫經歷。第二,看引誘行為與賣淫合意的節點時間,第三,看引誘者與被引誘者的交談內容,是否明確提及或者暗示賣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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