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銷售價格欺詐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價格欺詐行為的表現
1、虛構原價再打折
表現:商家標示一個虛高的價格為原價,再大幅度打折。實際上這個原價從未成交過。
2、使用誤導性語言
表現:商家採用以令人誤解的語言文字或是圖片標價,甚至直接使用欺騙性語言文字圖片誘騙消費者與之交易。
3、不履行價格承諾
表現:商家以商業廣告、產品説明、店堂告示等,對商品或服務價格明確承諾,但交易時卻不履行價格承諾。
4、虛假標示
表現: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收費標準等與實際不符。
5、虛誇標價
表現:商家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於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以此招徠吸引消費者眼球。如某商户在其店面顯著位置標示“銷售各類手機,全市最低價”,而實際該店所稱“全市最低價”不僅無依據,而且也無從比較。
6、陰陽價目表
表現:商家同時使用高低兩種標價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再以高價進行結算。如某酒店採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
7、隱瞞價格附加條件
表現:商家在促銷活動的廣告、店堂告示等載體中,故意向消費者隱瞞價格交易的附加條件,或用模糊籠統的語言進行描述。如某商場採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幣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
市物價局提醒廣大消費者:所有商品和服務均應明碼標價,市民在購物和消費時一旦發現商家有上述行為,請保存好購物小票等相關證據,並及時撥打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12358價格舉報熱線進行舉報投訴,物價部門將予以嚴肅查處。
二、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何認定開發商欺詐的行為
一般認為欺詐的構成需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有欺詐的故意。
2、祕須有實施欺詐的行為。
3、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基於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以上的分析,結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糾紛類型,買受人常常會遭到開發商以下的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量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9、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商品房抵押給第三人;
10、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1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計許可證明的;
1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1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首先給大家介紹的是房屋在銷售過程當中最常見的幾種欺詐行為的表現方式,這也是為了幫助大家辨別。主要包括利用打折來誘導客户,還有就是進行虛假承諾,承諾購買房屋,會有什麼樣的情況,但實際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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