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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價格欺詐的舉報單位是什麼?

一、關於價格欺詐的舉報單位是什麼?

關於價格欺詐的舉報單位是什麼?

物價局。

遭遇價格欺詐,可以通過撥打“12315”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等方式向物價部門投訴。投訴時,需要提供被舉報人違法違規的事實及有關證據。所以,大家在消費時要注意保留證據材料,如發票、消費清單、收據、刷卡記錄、銀行匯款記錄、網上交易支付成功的頁面截屏等。如果投訴醫院收費問題,還可一併提供病歷相關部分的複印件;投訴商品明碼標價問題,可用手機拍下現場照片,以證明標價情況。

二、價格欺詐的13種行為

國家計委出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我國的所有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時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消費者在生活中進行消費時也是都有可能會遇到價格欺詐的可能,如果商家通過提高價格再拉低價格促銷的行為其實已經構成了價格欺詐了,所以公民在面對了價格欺詐的時候消費者應該要積極的去投訴

標籤:單位 舉報 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