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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合同中旅客的權利義務

依據旅客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有以下權利:
1、乘客依客票上載明的時間、班(車)次,座位號乘坐規定的交通運輸工具到達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接受承運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務。
3、享有按規定數量攜帶免費行李的權利。
4、享有按規定攜帶一名規定高度以下的兒童。
5、旅途過程中,享有在規定期間內變更乘坐運輸工具、座位號的權利。
依據相關旅客運輸管理的規定,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應履行下列義務
1、在規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乘坐指定的運輸工具,如在規定時間以前不能成行,應辦理變更,超過規定時間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2、支付規定的票價和行李運費,超程乘坐或超程託運應補交票價和行李運費。
3、接受承運人對所帶行李中的違禁品的檢查並接受處理。
4、在享受運輸服務過程中有損壞運輸工具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運合同中旅客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