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領域實施了懲罰性賠償
一、哪些領域實施了懲罰性賠償?
我國懲罰性賠償主要存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食品安全領域、商品房買賣領域。
懲罰性賠償是由補償性賠償部分加懲罰性賠償部分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賠償損失的功能外,還有着自己獨特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二是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
懲罰性賠償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二、商家欺詐行為具體是指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欺詐行為主要是:
(一)在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製作、發佈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
(二)對商品的價格作虛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冒用質量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偽造商品的產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六)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七)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八)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三、如何限制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屬私的制裁,我國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其最高限制,但在司法上應當有一定的限制,這是毫無疑問的。
(一)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規制。
違約金條款屬於從合同,可以通過無效或可撤銷等制度來規範此類條款的效力。
(二)數額規制
法律對懲罰性違約金在數額上也沒有明文限制,應該予以限制的態度是明確的,究竟應該限制在多大的限度才是最受爭議的。
基於違約金與定金的相似狀況,可以參照擔保法九十一條規定的關於定金數額的限制。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應該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百分之二十。這個數額不太恰當。雖然從功能上來講,適用懲罰性違約金之後還可以再請求損害賠償,但從實際操作來看,為避免繁鎖的訴訟,當事人很少有再訴請損害賠償的。
我國也是剛剛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所以在懲罰性賠償制度當中當然也存在着一些不太完善的法條。現在大多數的消費者都應該知道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以後,大家在生活當中經常説的假一賠十就是懲罰性賠償的體現,但這些領域也都得消費者自己主動維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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